《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虚拟货币纠纷案件的审理部分(第83-88条)

(四)关于虚拟货币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炒作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为防控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国务院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

人民法院审理与虚拟货币有关的纠纷案件时,应当认真研究不同时期国家金融监管和产业调控等公共政策的调整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准确认定当事人实施的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行为效力。

《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虚拟货币纠纷案件的审理部分(第83-88条)

83.【以虚拟货币为支付对价纠纷的处理】

虚拟货币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属性。当事人之间约定以少量虚拟货币抵偿因互易、劳务等基础关系所生债务的,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交付虚拟货币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因相关政策限制等原因不能实际履行的,可按合同签订时约定给付虚拟货币一方接受相应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其赔偿损失范围。当事人假借基础交易合同之名,以虚拟货币为经常性支付工具兑换法定货币或实物商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84.【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纠纷的审理】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登记注册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活动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可认定双方成立委托投资合同。

合同签订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月 4 日)发布之后的,因代理事项违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对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主要考量因素,由当事人分担。

85.【与“挖矿”有关的纠纷】

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虚拟货币,购买、租赁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一种是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虚拟货币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

“挖矿”活动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对此前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诉讼中又以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86.【用户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之间的纠纷案件】

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前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交易平台未履行服务协议导致其损失的,应依法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以交易平台或虚拟货币发行人未履行清退义务导致其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87.【判项及执行问题】

对当事人要求交付或返还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拟货币的持有状况,明确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并在文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确定不能返还或交付的,应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鼓励当事人就财产性权益达成合意。

经审理查明具备实际履行基础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诉请在判项中明确交付或返还虚拟货币,负有交付或返还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88.【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发现行为人以代币发行融资或以从事虚拟货币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等名义涉嫌非法筹集资金、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涉众性经济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当事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非经营性“虚拟货币”交易或抵偿行为,与上述涉众性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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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不少币圈老友向飒姐团队求助,希望咱们能够帮助他们拿回早期因各种原因“丢失”的虚拟货币。这样的一类案子,初听下来感觉胜算满满,只觉这事成了。一问细节,却又不禁踌躇,只能耐心和老友们解释为何这事办不了。而这样的一类案子,大多都是因为同一个原因,诉讼时效问题。民法中的诉讼时效一旦经过,对方当事人便能够获得时效抗辩权,尽管法院不能主动向当事人释明,但是有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往往不会错过时效抗辩权,因此这类民事案件除非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否则多半只能不了了之。 那么,民法的路子走不通,能否通过刑事追诉手段保障权利呢?毕竟如果对方采取了诈骗手段骗取了当事人持有的虚拟货币或是拒不返还虚拟货币等,只要数额足够,在刑法上都有类似的罪名予以制裁。好在这些案子虽然已过诉讼时效,但仍然处于追诉时效的期限内,还能在刑法领域里请求公权力的救济。而这种在刑法领域当事人不得不遵守以至于一旦错过其合理诉求便得不到实现的时效规定,便被称为追诉时效制度。该制度被规定在我国《刑法》第87-89条之中。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为各位老友简单介绍一下刑法中的时效制度——追诉时效,并就其中的一些简单问题进行讨论。 一、追诉时效的定义 所谓追诉时效制度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后,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未被追诉的,司法机关便不再进行追诉的制度。换言之,在犯罪人实施犯罪之后,如果被害人没有在追诉时效内报案,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那么司法机关便不会再对该犯罪行为进行追诉,被害人因此就丧失了通过公权力获得救济的权利。因此,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而言,特别是对于币圈中的财产型犯罪如盗窃、诈骗等罪名的被害人而言,在追诉时效内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 其一,追诉时效的期限及其计算,即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的长短以及计算此期限的方法。追诉时效的具体期限被规定在《刑法》第87条,即“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而期限的计算方法则被规定在《刑法》第89条第一款中,即“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其二,追诉期限的延长。该制度被规定在《刑法》第88条,即“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其三,追诉期限的中断。这被规定在《刑法》第89条第二款:“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上述三个部分本身规定较为简单,但实践中实际上引发了诸多问题,本文就针对其中最简单的追诉时效的起算点,以及追诉时效的中断的情形为大家进行说明。 二、犯罪之日的确定 当犯罪发生之时,根据其最终造成的结果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是较为简单的。而追诉时效的起点即犯罪之日,那么何为犯罪之日?关于这个问题解答的本身已经没有多少争议。所谓的犯罪之日,即是犯罪本身成立之日,也就是说,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就是犯罪之日。这样看来这个问题似乎已经得到了解答,即对于放火罪等不以实害结果发生为必要的犯罪,在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而对于那些必须要求实害结果发生的犯罪而言,则在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但是这样的解释逻辑在一些具体的犯罪适用上就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以诈骗虚拟货币为例,诈骗罪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结果犯,那么结果犯的追诉期限应当从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问题在于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未造成虚拟货币转移的结果,那么该行为人的行为当然构成诈骗罪的未遂,但是从追诉期限上考虑,既然结果没有发生,如何去计算诈骗罪未遂的追诉期限呢?或者说,诈骗罪未遂的追诉期限不为本条所规定故而不受限制?这种理解显然是不合适的。 实际上,这是对犯罪成立之日的误读。已经有学者指出对于前述犯罪之日的理解,有一种通行的错误的理解方式,即认为行为犯的场合下犯罪行为实施之日为犯罪之日,结果犯的场合下,危害结果发生之日为犯罪之日。这种认定方法对于过失犯罪和部分故意犯罪而言并无不妥,但是在故意杀人罪等典型故意犯罪的场合下,这种理解实际上与之前所说的犯罪之日的理解是存在偏颇的。这是因为对于绝大多数故意犯罪而言,其都有既遂、未遂以及预备的犯罪形态,而刑法固然会处置既遂犯,但对于犯罪的未遂和预备也是可能处置的。因此,在故意犯罪未遂的情况下,所谓的结果犯的犯罪之日为结果发生之日的理解就会存在问题。 之所以会出现如此错误,是因为我国刑法理论对所谓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理解存在偏差,并且对所谓的结果犯的理解存在误区。所谓的结果犯,是指犯罪行为必须造成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但是在不具备这种结果的情况下,实际上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不作为犯罪处理,如过失犯罪,而另一种则是成立该罪的未遂。诈骗罪的财产损失结果的要求,即是属于后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机械地认为,对于结果犯,所谓的犯罪之日即是犯罪结果发生之日的理解当然是存在问题的。 事实上,问题的关键仍在于对所谓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即是犯罪之日的理解上。对于刑法分则中的绝大部分犯罪而言其规定的都是犯罪的既遂状态(少数犯罪不存在未遂或是预备状态),因而当行为符合构成要件时(包括犯罪结果要件),当然就是所谓的犯罪之日。但是这是完备的构成要件,有些犯罪的成立并不以行为完全充足构成要件为必要,而是以结合刑法总则关于既遂未遂及预备的规定后,以修正的构成要件为自身的犯罪构成,受处罚的犯罪未遂形态和犯罪预备形态即是如此。此时即便没有出现分则中规定的犯罪结果,其行为本身仍然已经成立犯罪,因此在其充足修正的构成要件之日即应视为是犯罪之日。 所以,所谓的犯罪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应当指的是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包括修正的构成要件)并成立犯罪之日,因而在刑法只规定处罚既遂的情况下,行为符合分则所规定的既遂的构成要件之日为犯罪之日,而在刑法也规定处罚预备或是未遂的情形下,则行为符合适用于犯罪预备或是未遂的修正的构成要件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在后者的场合下,一旦既遂条件出现,应当将既遂之日视为犯罪之日,而不再将原本未遂时确定的犯罪之日继续视作犯罪之日。如此理解才能更加合理地确定犯罪之日。 三、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期限的中断,是行为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故而从新罪的时刻起重新计算旧罪的追诉期限的制度。 在前后犯数罪的情况下,根据法条的解释似乎不应当存在疑问,亦即在前罪的追诉期限内,又犯后罪的,前后罪的追诉期限都从后罪成立之日起算。但是若存在前后三个罪,后罪都在前罪的追诉期限内的话,是否意味着前两个罪的追诉期限都应当从后罪即第三个罪的成立之日重新起算?对此,有学者认为对此项规定应当作如下理解:“犯罪人第二罪成立时,则第一罪、第二罪的追诉时效期限都从第二罪成立时开始计算;犯第三罪时,第一罪的追诉时效期限…

    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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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密市场处于ETF暴风雨前的平静

    作者:Greg Cipolaro,NYDIG 全球研究主管 编译:WEEX 唯客 「巴特·辛普森」模式带来市场洞察 8 月 30 日,当 DC 巡回上诉法院在针对 SEC 拒绝 GBTC 转换为 ETF 的上诉中做出有利于灰度的裁决时,GBTC 获得了重大提振。这一开创性的裁决激起了加密货币行业的兴奋,引发比特币价格暂时飙升。然而,随着价格很快恢复到之前的水平,这种兴奋看起来很短暂。 我们对市场热情的昙花一现质感到惊讶,这表明行业对备受期待的美国现货 ETF 的预期更进一步。不过,这一现象也凸显了当前比特币市场的一个有趣的方面:新资本似乎不太可能进入该行业。相反,交易者正在快速下注并获利了结,而不是稳定地投入资金。如果持续的资本投入发生,我们应该会看到价格上涨势头,而不是突然飙升然后回落,这种模式因其与角色的头像和尖尖的头发相似,而被幽默地称为「巴特·辛普森」模式(Bart Simpson” pattern)(动画片《辛普森一家》中的角色,WEEX 注)。 市场可能需要实际批准 ETF 或其他一些宏观经济的消息,或特殊催化剂,才能吸引持续的资金投入。我们仍然相信,这样的催化剂终将出现,但在此期间,预计短期行情会出现波动,难以预测。 ETF:持续聚集的风暴 近期,SEC 决定延长对几只现货比特币 ETF 的评估期,表明其继续保持谨慎态度。这一决定是他们最近在 DC 上诉法院的灰度案中败诉之后做出的,SEC 可以在 2023 年 10 月 13 日之前对该裁决提出上诉。 有趣的是,ETF 领域似乎有不断增长的势头,除了表面数量增长之外,还出现了重大发展。有迹象表明现货比特币 ETF 可能触手可及,甚至有传言称将在 10 月初推出基于 CME 期货的以太坊 ETF。此外,近期我们还目睹了以太币现货 ETF 的备案。这些事件的交汇可能会在十月上半月达到高潮,在此期间会有多个 deadline。 现货 ETF 申请跟踪 期货 ETF 申请跟踪

    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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